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法,增減了部分條文,主要是提高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增加了經營者的問責制,現把關鍵性的與大家息息相關的條文進行解讀,以便于調整經營思路!
前言: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法,增減了部分條文,主要是提高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增加了經營者的問責制,現把關鍵性的與大家息息相關的條文進行解讀,以便于調整經營思路!
1、明確規定了“召回制”。第十八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2、耐用商品質量舉證責任倒置,打破了過去在此問題上沿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新消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機動車、微計算機、電視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有瑕疵的,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加大了訴訟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這對我們的質量管理和監督提出了更高要求。
3、明確了消費者對有質量問題產品的退貨權,再也不能以修理、更換代替退貨。新消法第二十四條:“沒有國家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如產品有質量問題的七天內退貨,超過七天的按合同約定,由經營者承擔因此產生的必要費用。”
4、對非面對面的銷售可以無理由退貨。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消費者
5、對格式條款等合同內容作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規范。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6、加重了欺詐的賠償責任。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注:經營劣質產品并提供質保年限不一致的,尤其注意!)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舊法是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7、加大處罰力度。新消法第五十六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不合格充合格、偽造產地、冒用廠名、產品不符合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等情形,處違法所得1到10倍(舊法5倍以下),無違法所得的處50萬以下罰款(舊法1萬)。”(注:這條要引起重視!)
8、增加了信用公示。第五十六第二款:“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